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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填写娄底商标注册申请。我们应该注意什么?下面就如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作一简单介绍。

一、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如果申请人是个人,请填写个人姓名(与个人身份证一致),并在姓名后用“……”号填写身份证号码。

二、申请人地址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地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如果申请人是个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上与身份证一致的地址。

三、是否联合申请这是一个可选的选项。如果选择“是”进行联合申请,则需要将联合申请人添加到本表底部的其他联合申请人列表中。联合申请人是企业的,需要增加企业名称,并向商标局提交联合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作为申请材料。如果其他共有人是个人,则需要将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添加到其他共有人名单中。

四、联系人、电话、传真这三项内容只能如实填写商标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商标注册,必须保证如实填写。由于商标审查需要很长时间,因此有必要确保商标局能与您联系。

五、商标名称如果设计的标志可以用文字表达,直接填写。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汉字、拼音、英文、图形,也可以是这些项目或几个项目的组合。如果是图形,请填写“图形”。

六、商标说明商标名称主要是说明商标的设计思想,可以用“商标名称是”-”来填写七、类别商标注册类别是可选的。商标种类有45种,其中商品商标1-34种,服务商标35-45种。选择要在类别中注册的商品项。如果您不熟悉,请参阅商品分类表。选择商品分类后,所选类别的商品项将显示在此表的右侧。

此时,点击选择您需要的商品项,它们将自动添加到下面的商品/服务项中,并按顺序排列。所选项目与您的商标申请费有关。商标局十项以内收费1000元。如果商标局增加10项以上,将额外收取100元的商标申请费。如果货物超过10项,您需要在下面的货物/服务添加项中添加要添加的货物项。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也逐步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海外商标申请也随之变得火爆起来,至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小编在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今天主要给大家分享的则是关于海外商标申请的另一方面“商标的三大原则”,希望能够让大家更好的可理解商标。

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最早用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对商标的使用即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双方对商标都进行过使用,商标权利属于首先使用之人。适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不仅认为这样确定的权利归属对于双方才算公平,而且认为惟有在商业中已经使用的商标才有保护的必要。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这种归属原则进行商标认定。 

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是指在一国或地区获得的商标权利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不得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则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 

注册在先原则 

注册在先原则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其原则告诉我们,某一品牌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与使用在先原则不同,注册在先原则不仅不要求先使用才能取得权利,而且单纯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决定权利取得的唯一标准是注册与否,具体到申请,则依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归属。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依据《商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作为财产客体的注册商标的性质应做如下理解:

(1)注册商标属非土地财产。

(2)注册商标可通过转让、遗嘱处置或法律的实施而传转,方式如同传转其他非土地财产一样,并可独立地如此传转或在与任何业务的商誉有关连的情况下如此传转。

(3)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只限于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而非全部)货品或服务而适用或就该商标的特定方式的使用或在特定地区的使用而适用。

(4)注册商标的转让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允许,须以书面做出并由转让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由遗产代理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否则即属无效。

(5)如转让人或遗产代理人属法团,则第(4)款关于转让或允许须经签署的规定可藉盖上该法团的印章而得以符合。

(6)本条适用于以抵押方式作出的转让,一如本条就任何其他转让而适用。

(7)注册商标可作为押记的标的,方式如同其他非土地财产作为押记的标的一样。

(8)本条例不得解释为影响作为任何业务的商誉一部分的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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