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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商标注册后是永久性的吗?

作者:娄底瑞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11 08:59:42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那么娄底商标注册后是永久性的吗?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

2、6个月内未申请商标续展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

3、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反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问: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条件有哪些?答: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问: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指的是什么?答: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即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问: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的本质是什么?答: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问: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有哪些类型?答:

(一)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主要表现为: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

(二)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主要表现为: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组合商标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注册商标。

(三)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不合法。主要表现为: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2.服务商标使用不当。3.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4.共存商标使用不当。5.反向假冒。

问:未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有哪些类型?答: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行为。5.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6.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

已经递交了注册申请,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不到,为什么?这可能存在多种情形。例如申请人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需要进行补正的;或是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但商标局并未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需要查询商标局是否收到该申请文件,建议申请人来函查询,来函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申报类别、商标、递交日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编号等详细信息。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我已经交费了,怎么办?缴纳规费是商标受理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而不予受理的,尚未收取受理商标注册费;通过网上申请系统已经在线支付规费的,款项将退至原支付卡或账户。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并将费用交给代理机构的,请与代理机构联系。如果申请人是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并现场交费的,申请人可凭《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缴费凭据原件、身份证明文件到商标局办理退费。

什么是尼斯分类?什么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尼斯协定的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并须在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所在的国际分类的类别号。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如何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服务一栏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编码为6位数字的项目名称),不能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编码为4位数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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